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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吕某某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没收电鱼工具。
2017年4月5日,被告人邱某某、吕某某不顾当地政府禁渔通告中关于特定时段在境内天然水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除垂钓以外的所有捕捞作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作业活动的规定,事先购得蓄电池、逆变器、自制电鱼竹杆等电鱼工具,相约来到上犹县阳明湖狮象把水口水域,由吕某某驾驶手划船,邱某某则操控逆变器电鱼并打捞。次日凌晨,渔业执法人员巡查时,当场查扣二人电得的鳜鱼、鲤鱼等品种的渔获物12公斤,当场缴获捕鱼工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吕某某作案时系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邱某某、吕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吕某某虽系精神分裂症缓解期,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保护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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